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SEBASTIAN LABOGA(即PTTC ABWICKLUNGSGESELLSCH
AFT MBH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小智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歐元31萬7,063元本息,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為1,009萬5,286元(計算式:歐元31萬7,063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31.84=新臺幣1,009萬5,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