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發票人請求執票人返還票據,其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執票人不得再執該票據請求給付票款,該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票據
所載之面額為核定之標準。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11,49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611,49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支票1紙,票面金額為3,100,000元,其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執票人不得再執
上開票據請求給付票款,依
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票據票面金額為核定為3,1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11,490元(計算式:3,611,490元+3,100,000元=6,711,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