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伃新
陳羽荺
兼 共 同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名人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大展公關行銷有限公司
天禪生物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鈦旺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張淯對被告名人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大展公關行銷有限公司、天禪生物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鈦旺有限公司分別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00萬元、500萬元、8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而原告
聲請對被告張淯
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428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