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吳志偉 被 告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號所含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下合稱 系爭車位)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參酌原告所提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所示系爭車位鄰近條件近似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坪約新台幣227,000元計算,系爭車位總價為新台幣27,378,243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7,37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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