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7萬9155元,如任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則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2447萬9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