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蔡幃昌
被 告 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先位主張及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950萬元及4158萬元,因
上開先、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具有選擇之關係,依上開但書規定,應擇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以495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6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