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聲請請求確認
兩造間民國108年5月3日簽訂加盟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
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