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被告可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221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