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鍊金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