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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鍊金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