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美懿藝術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648,000元及其利息,
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72,000元及其利息。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