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劉一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鄭龍偉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6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鄭龍偉應
連帶給付原告11,116,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各
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8,176,350元(計算式:57,060,000+11,116,350=68,176,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