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鍾文智
鄭羽秀律師
廖苡慈律師
被 告 黃彥宏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侵害其名譽權之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報公司)將侵害原告名譽之網頁文章移除部分,則係請求命被告民報公司為回復原告名譽之
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
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
本件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