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許家弘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威登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施勝益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動產
擔保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下稱
系爭車輛)設定之動產擔保權,其
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被告應塗銷該動產擔保權登記並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