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為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11,418元及其利息,有其
起訴狀可稽,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1,711,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5,13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