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柔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劉彥池(即劉國治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47,392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
違約金,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4,24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3,07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