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先飛藝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楊景超、連偉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