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06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蟾娥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如委任蕭頴暄為
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