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列先、
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先行對待給付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47號
確定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款項,而依
上開判決
主文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及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