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