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對
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庭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庭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