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楊岳修
共 同
被 告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被 告 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 告 李姵儀
徐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
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不成立;㈡
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無效;㈢再備位聲明:撤銷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
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