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469號
原 告 凱西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陳文傑律師
吳品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宣佑間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3,500元(計算式:加拿大幣25,00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4.14=新臺幣6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