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迪恩國際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每月租金72,000元×12月÷10%=8,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