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虹暘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