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熙門匯股份有限公司、洪忠仁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53,064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