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王義道
被 告 鑫瑞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6萬8,248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24.87㎡×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2,000元/㎡×原告主張移轉登記之比例20%=74,565,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