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9萬2,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