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8,934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