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恒石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孫文萱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