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江惠君
被 告 沈文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書承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未如期掛牌之衛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00股全數買回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及
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本院
爰依原告所陳報
上開股份之買賣價金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