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及提出
委任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胡林凱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提出,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