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碩豐再生能源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厚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7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