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黃瀞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