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上 2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於書狀記載原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或
居所,併請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