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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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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巨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各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全部之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此為上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新臺幣950,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