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睿股份有限公司及汪庭宇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4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原告之法人證書及謝明達為現任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