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鮮食園有限公司
被 告 環資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
被告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所召集之股東會議決議應予撤銷」,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