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班尼路集團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
0年度司執字第83801號
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482,309 元應全數改分配予原告,依
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2,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