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