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部分)交付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