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衍序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真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奕臣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財產權上訴部分(即
上訴聲明第2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另因
非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聲明第1項及第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350元(計算式:16,350元+4,500元+4,500元=2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