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元祥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8,5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
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