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盛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飛特利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除
免除假執行之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萬8,87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命負擔
訴訟費用部分之
裁判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6萬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