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金清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鍾健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之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45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47至252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