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
林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於
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載稱「被告㈡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馳能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彥喆」等語,而馳能公司已於110年8月20日辦理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董事全體為當然之
清算人,對外代表法人,並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起訴或應訴。然原告並未隨狀提出被告馳能公司登記事項卡,則黃彥喆是否為被告馳能公司之
適格法定代理人,即有疑義,應認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表明
本件被告馳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顯
非適法,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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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被告馳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依編號1所查得之資料,補正被告馳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