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潮世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陸香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金額。
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告潮世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潮世代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間邀同被告王辰志、陸香如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80萬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約定
按年利率5.22%計算利息,並約定
違約金。㈡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約定
按年息5.22%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被告王辰志分別於109年5月間及110年6月間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㈡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被告陸香如分別於109年5月間及110年6月間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㈡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
詎被告等人均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既然是紓困貸款,經濟已有困難卻還要加計利息及違約金,已跟原告
聲請協商,但協商條件苛刻,疫情尚未結束仍需紓困,應不得依加速條款請求,希望可延期清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
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同意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貸款契約書、利率資料、原告南台北分行書函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為辯,
惟依
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雙方已明確約定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
適用,原告請求被告如數清償,自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表:下列金額為新臺幣,時間為民國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1,445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4,054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56,972元,及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5、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56,972元,及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6、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