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張德育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張德瑛
張耀元
張宗旭
被 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鄭嫦慧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呂怡燕
鄭嫦慧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