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家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