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家族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瑞弟為原告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
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
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7日
宣判,原告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8月12日變更為王瑞弟,有民事聲明
上訴狀、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自應由王瑞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原告於111年9月7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