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原 告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共 同
劉彥君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 告 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杜娟華
被 告 林昀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適用臺灣地區之
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兩岸關係條例就
管轄權並無特別規定,自得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定其管轄。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屬大陸地區法人,被告為臺灣地區之公司及人民,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定管轄。再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錢及刊登道歉啟事。
經查,被告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被告匯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杜娟華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此為原告起訴所自陳,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另被告林昀冀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原告負責管理之物業項目,擅自放置於被告匯展公司之官方網站及官方臉書,致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
堪認被告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屬本件實施侵權行為地及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未洽,
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