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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原      告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劉彥君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      告  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杜娟華 
被      告  林昀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兩岸關係條例就管轄權並無特別規定,自得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定其管轄。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屬大陸地區法人,被告為臺灣地區之公司及人民,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定管轄。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錢及刊登道歉啟事。經查,被告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被告匯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杜娟華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此為原告起訴所自陳,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被告林昀冀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原告負責管理之物業項目,擅自放置於被告匯展公司之官方網站及官方臉書,致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堪認被告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屬本件實施侵權行為地及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洽,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